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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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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指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为了加速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必须科学地、合理地制定校舍建设标准,以便能够创造适合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和少年需要的、有利于补偿其生理缺陷,便他们受到全面的基础教育,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的校园环境,同时也使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有所遵循,这是制订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的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乎,充分考虑残疾儿童和少年的特点,创造适宜的教学环境,配备必要的教学、行政办公和生活用房及场地设施。并在规划中预留必要的职业技术教育用房和勤工俭学用房的基地。各地在新、扩、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时均应按本标准做好校舍建设规划。并可根据经济条件一次建成或分期分批建设。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尚可根据需要,报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增加部分用房和用地。

第三条 国家教委规定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学制为九年。班级学额:盲校、聋校每班为12-14人,弱智学校为12人。本标准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配置各种教学用房、设施和场地。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中的有关规范和法规制定学校选址与规划及建筑标准等有关条文。

第四条 本标准是新建、扩建、建改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盲校,聋校和弱智学校的建设标准,不作为评估现有学校办学条件使用。目前办学条件过差的学校,可根据本标准、提出改、扩建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 各地都很重视教工住宅的建设工作,但随着房改政策的陆续出台,各地的做法很不一致,且教工住宅一般不列入校园范围,各地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另行办理申报手续。

城市和农村、大城市和小城市对民防工程有不同要求,民防工程也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另行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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