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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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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层高。建筑物的层高应根据其功能要求确定,要避免因层高过低影响正常使用或层高偏高造成浪费的现象。本标准仅规定了各种用房层高的低限,某些地区为了改善通风、散热,可以适当提高屋高;面积较大的多功能活动室或食堂、厨房等也可适当提高层高。

第十九条 屋面。屋面防水、隔热和保温问题必须精心设计,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楼地面。实验室、生活劳动劳技教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等洁净度要求较高,律动教室要求地面有弹性;音乐及唱游教室宜做成软性地面;厨旁、厕所既要求清洁净度较高,又要求防滑,宜分别按以上的功能要求,采用相应楼地面。

第二十一条 门厅、走廊。 一、严寒和风沙大的地区宜设置门斗,并根据实际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相应增加建筑间积。

二、智残学生行动较不方便,走廊净宽不应小于条文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走廊适当放宽,以利于学生课间休息和活动。

三、进入大楼宜采用无障碍活动,便于伴有肢残的学生使用轮椅车出入。 第二十二条 楼梯踏步来用螺旋形、扇形或楼梯坡度大于30°时,在紧急疏散的条件下,学生使用很不安全,应禁止采用。楼梯井宽度过大,学生使用也很不安全。由于设计条什限制,楼梯井宽度大于200mm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门窗。教室靠走廊一侧的窗,可做成小型中轴旋转窗扇等,既有利通风又不影响走廊交通。

第五十四条 墙面粉刷

一、内墙的阳角相方柱均须做成小圆角,以保障智力残疾学生不小心碰撞时的安全。 二、外墙粉刷用料,应根据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原则,结合地区的经济条件、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城镇规划时要求、当地建筑材料的供应情况、附近建筑群的用料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慎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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