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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视角下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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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视角下的司法公信力*

——从诉讼中的“找关系”现象说开去

文/闵海峰 郑 扬 黄丽琴

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央视主持人崔永元先生称,打官司“基本上都要找个好人脉,最重要是要找个好领导给你撑腰,这官司基本输不了”,“我对法律失望到什么程度,不愿意说,还没想好”。此言一出,千层浪起,引发了社会对司法领域“找关系”现象的广泛讨论。无论上述言论是中肯还是偏颇,却实实在在地反映了诉讼中的“找关系”现象极大地削弱了司法公信力这一现实,同时也向我们展示了研究司法公信力的一个特殊视角。

一、对司法的不信任——“找关系”的根源性起因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人情、讲面子的社会,“关系文化”颇为盛行,诉讼当中亦是如此。对“找关系”现象的解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观点:1.经济论者将“找关系”现象解释为关系(或权力)的一种寻租,一种基于利益考虑的“交易”。2.社会论者认为,中国社会关系结构的“差序格局”极大地影响了中国人的思维与行为方式,使得人际关系意识极为突出,“遇事找关系”亦成为一种自然。

以上两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对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找关系”现象的成因进行了较为深入和透彻的剖析,很具有启发意义。但就司法领域的“找关系”现象,上述观点的解说力却犹显不足。正如以上观点所指出的,当事人“找关系”是利益取向的,但如果正式的社会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利益,那么当事人就应当失去“找关系”的冲动。而诉讼中却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案件的法律关系极为简单,比如民间借贷,出借款项的事实清楚,当事人也明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却仍不惜投入成本去“找关系”。如果我们相信当事人是理性的,那么解释这种现象的理由只有一个:即便正式的社会制度实际上能给当事人的利益予以保护,但是当事人却不相信这样的事实。

我们再来看一下近年来全国法院案件裁判后服判息诉的情况:一审后的服判息诉率2009年为89.05%,2010年为89.73%,2011年为90.61%;二审后的服判息诉率还要高许多,如2011年二审后的服判息诉率达到98.99%。①

从这些数据可以反映出,全国法院案件一、二审裁判后的服判息诉率还是处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从侧面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找关系”未必就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只是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同志就曾指出:“大多数托人情找关系的人要求维护的都是合法权益。”②

因此从根源上说,当事人“找关系”大多是因为对司法的1不信任,是“人们对法律的明文规定总是不放心”。同样的判决,在“找关系”之后,当事人就更愿意相信其合理性。这与人类与生俱来的对确定性的追求是一致的,“关系”能在很大程度上提供这样一种确定性。当人们认为现有制度不能确保其利益得到保护时,“关系”成了产生信任与为人们提供心理确定性的重要替代品。

当然,不能否认,确实存在极少数当事人企图通过“找关系”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在这些当事人心中,他们相信通过运作“关系”,能达致其非法目的,而这种想法的另一面,则是他们不相信现有法律规定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不相信司法不存在运作的空间。如果前面的分析是站得住脚的,那么我们已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诉讼中普遍存在着的“找关系”现象,根源于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

二、信任视角——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及提升路径

近年来,许多学者投入到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中来,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的阐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无论是立足于司法的角度③

、民众的角度

还是司法与民众动态关系的角度⑤来描述司法公信

*本文获全省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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