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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视角下的司法公信力(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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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普遍形成一种大小事情都要找关系,托熟人的行事习惯, “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找人”成为实践常态。数千年来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一个关系社会,在这一文化中,人们之间是非的基本决定机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院和法官,企图以法律来规范人际关系的上层政治动机和习惯于以人际关系左右法律的下层社会习俗间必然地形成抵牾。⑤季卫东也认为,中国人的思想倾向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度偏低,是与传统的文化观念一脉相承的。

(2)政体。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权和司法权同是执行权,“一府两院”似乎是平等设计,但在机构设置中,法院作为一个部门出现,司法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这种体制背景下,一方面当公众要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诉诸司法权时,法院都要为立不立案而犯难,更惶论维护公众权利了;另一方面公众也因明白行政权的强大,自然将更多诉求诉诸政府,或寻求政府官员对法院、法官施加压力,干预司法。国家权力的这种运

行态势,出现当下盛行“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3)法律制度。虽然我们已基本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成文法稳定性、滞后性等特点,决定了法律制度本身有完善和健全的空间。由于立法主体、程序、监督等制度还不完善,出现立法公开不够,公众参与不够,使所立之法的科学性、有效性尚有不足。而新情况、新问题的层出不穷,完全可能出现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不适应的情况。一些法律制度因为是舶来品,其体现的价值与公众的传统价值可能不相融合,甚至相悖。如果法律规范本身不具有现实合理性,不能为公众从内心接受,那么即使司法制度最完善,法院和法官最严格依法执行,其结果仍然是公众会因不能接受法律规范而不信任司法。或者从法律制度的信息判断后,即放弃寻求司法解决的安排,从而影响对司法的信任⑥

2、司法制度

当前,我们的司法制度有不少让人迟疑的设计:(1)司法职能过于复杂,让司法权的运行有可能脱离自身规律,变得不可捉摸。司法权在做出裁判时,可能要考虑太多的法外因素。(2)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系统,使司法权成为地方权力的附属。一则司法统一性不可能实现。二则司法权督促行政权依法行政的能力受到影响。三则为地方权力、官员干预司法提供可能。(3)司法机关间微妙的关系,让公众对司法权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之间配合多,制约少常受诟病。(4)政法委案件协调制度,压缩了司法权的空间。协调会先定后审,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等,已经充分暴露了这种制度的弊端。

司法裁判是否是终局性裁判。在“有错必纠”的理念下设计出的再审制度,让每个终审的案件永远都有可能不“终”。既然司法裁判随时都可能改变,那些即使已经终审生效裁判得来的权益,随时都可能失去,公众就有理由认为,无法预知用这种制度来实现诉求的成本。实践中“早判夕改”、“无限再审”等问题,都严重冲击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使广大人民群众难以信任司法。

3、法院和法官

由于法院在地方权力架构中的被领导地位,和对地方人、财、物的依赖,法院或主动迎合地方权力,或缺乏底气抵制地方权力的干预,可能影响其执行司法制度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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