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的结构分析*
——以司法权的运行机制为视野
文/李 锋
引论:分析构成要素的视野
从不同的角度定义司法公信力,对司法公信力应具备怎样的要素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中,对司法公信力的界定大致存在四种观点。一是能力说,从司法权的视野出发,视司法公信力为司法权获取公众信任的能力。二是公众认知说,它站在公众的角度,将司法公信力视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第三种观点意图融合上述两种观点,可称之为互动说,认为司法公信力由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两个维度构成,是两个维度之间互动的结果。四是价值说,它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这两大司法所追求的价值和司法信仰三者一起视作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
现代法治社会所欲达成的目的之一是司法信仰,这是司法为正义之最后屏障这一理念的逻辑结论。而司法信仰的建立既依赖于司法本身具备值得公众信赖的品质或能力,又凭借于公众对司法品质的价值认同。二者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据此分析,公众认知说将公众对司法的心理认同误认为是司法公信力,这是将硬币的一面看成了硬币的另一面。而互动说将司法信用和公众的价值认同这两个维度的互动视为司法公信力,则无疑是将司法公信力等同于司法信仰,也就是把硬币的一面视作了硬币本身。至于价值说,由于公正与效率是对司法进行评判时所应依据的两大价值理念,虽然在分析司法公信力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但是司法追求的价值并不等同于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
能力说的实质是将司法公信力界定为司法权本身在运行中表现出来的信用及对信用的维持力,这种界定可以较好地处理司法公信力、公众对司法的价值认同及司法信仰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能力说出发,司法公信力可视为由蕴藏于自身的四个基本要素构成:法律规则的公信力、司法主体的公信力,司法程序的公信力以及司法裁决的公信力。
一、法律规则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法律规则的公信力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它经历了借助神的力量到体现民意的发展过程。人类古代的法典或法学思想,例如汉谟拉比法典、古印度摩奴法典、欧洲中世纪阿奎那的神学主义法学等等,均认为法律来源于神或上帝的理性。启蒙时代以来,法律为了赢得民众的尊重,正当性的基础向民众共识的方向发展。至现代社会,法律规则一般立足于民意,并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当人们知道这些规则不会朝令夕改并将一视同仁地适用时,也更倾向于信守。从法律规则公信力的历史演变中可以发现,若想赢得民众的信任,法律应当具备四个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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