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规范、实体性庭审语言规范以及调解性语言规范。
(一)公正:程序性庭审语言规范
事实上,民事案件中程序或程序正义都与庭审语言密切相关,民事法官的庭审语言是否规范,往往成为程序是否正义的直观表征。民事案件程序立法虽有明确约定,但一般民众似难理解,通过庭审语言将该程序予以系统展示是当事人感知程序正义的主要环节,故庭审语言之充分、完整、正确,能恰当地实施程序,做到程序正义,这也是法官的司法公信力之体现。
1.到位与准确。法的语言的魅力在于与法的血肉关系,程序语言的价值在于与程序法的水乳交融,对案件的必要程序性问题,民事法官应当予以详细展示,对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问话,必须讲到位。开庭审判是程序的集中展现,是当事人感知司法的集中过程,故对程序性问题必须让其了解,这直接关系到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以及程序合法性的问题,故民事法官对待庭审中程序性话语应采取“到位”的方式,不能随意取舍过分简化。
以语言到位为基础展开,民事庭审中程序性语言还应当准确,即表述准确无误,不仅合法还应符合事实,准确应成为法官使用言辞的生命。民事庭审中,法官使用程序言辞应依法,并符合当事人对法官语言的一般理解,否则不准确的言辞将直接影响法官的公信力。
2.明晰与得体。从一定程度而言,程序性语言往往是法言法语,极易形成交际障碍。德国著名法官考夫曼认为:“法官应将日常语言与法律专业语言拉近,使得生活事实的日常世界以及法律规范世界,不会毫无关系的相互割裂。”③
民事当事人司法水准普遍偏低,对法言法语缺乏理解,故民事法官在运用程序性语言驾驭庭审时,有必要运用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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