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的内涵,其中都包含了一个共同的因素,那就是“信任”。在现代社会中,作为解决人们之间纠纷的最终途径,司法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就是民众对司法制度的认同感,这种认同感实则源于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只有信任才会让民众从内心确认,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判是对纠纷无可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所以,从终极意义上说,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就是“信任”,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民众对司法信任程度的客观反映。就此意义而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即在于重建与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但这一结论似乎与理论界的通说不太一致。
理论界普遍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信力得以产生的首要和关键,所以提到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一条建议便是要司法独立。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理想化,夸大了司法独立的作用,也忽视了中国的政治语境及司法现实。从根本上说,司法公信力来源于民众的信任感,信任感的产生源于民众在社会生活中的切身感受,而非源于“司法独立”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司法独立本身并不能形成民众对司法的信任,而没有民众信任的司法独立则可能给司法公信力带来更大的损伤。我们应当认识到,“司法独立其实不是原则,也不是理念,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有时甚至是难以兼顾的有冲突的同时需要操作的具体制度”⑥
。此外,中国特殊的政治生态也决定了主张通过实现司法独立来确立司法公信力是一种过于乐观且不够务实的态度,司法改革的实践应当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的建构路径应从迫切追求司法独立转移到耐心培养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上来。当然,司法信任的塑造工作极其不易,这注定了我们这一代甚至几代法官要有更加务实的工作态度,要着眼司法公信力的长远,从每个个案中的一点一滴做起,通过自身实实在在的努力不断积累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有了民众的信任,司法才有公信力,司法独立才有可能成为议题。从信任的视角而言,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构建主要的只能是自下而上和循序渐进的,而不可能是自上而下一蹴而就的。即便所有制度都建构好了,民众对司法信任感的养成还需时日。这预示着,很可能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司法工作都将是艰苦和繁重的。
三、一些要做的工作——“找关系”现象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启示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发现,在“找关系”与司法公信力之间存在着一个连结点——信任。现在来梳理一下“找关系”、信任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诉讼中“找关系”的行为体现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而增进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所在。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通过对“找关系”现象的分析,应该能够找到一些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启示。基于这条思路,我们认为,在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对策措施方面,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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