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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3 22:08:45 本文由閻庢稏鍊曠缓楣冨籍閻樺啿澹�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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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四条【环境卫生禁止行为】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村庄环境卫生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村庄道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堆放秸秆、树枝、杂物等;

(二)向河流、湖泊、水库、沟渠、池塘等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倾倒生活垃圾;

(三)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或者拉挂广告、海报、横幅等宣传品;

(四)其他影响村庄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四十五条【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制度,推进乡村布局优化、生态环境整治、生活垃圾处理和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完善,提升村容村貌,培育乡风文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组织指导,健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村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保障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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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美丽乡村建设多元投入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年度任务核定财政预算投入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引导和鼓励民营经济、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形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管理,促进经营型服务项目的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 第四十七条【检查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监督举报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报告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美丽乡村建设管理进展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条【制定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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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和完善美丽乡村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

(一)村民清扫打理房前屋后、自家庭院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二)维护美丽乡村公共环境卫生、按规定缴纳保洁费的行为规范;

(三)维护生活垃圾处理和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设备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行为规范;

(四)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行为规范; (五)违反村规民约的责任和处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村民权利义务】

村民依法享有获取美丽乡村建设管理信息、参与和监督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的权利。

村民应当主动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公益活动,自觉履行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的相关行为规范和村规民约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衔接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行政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美丽乡村建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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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因工作不力等主观因素,造成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因管理不力,导致已争取的财政补助项目失效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 (四)玩忽职守、疏于监管,导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失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随意堆放、丢弃、倾倒、抛撒生活垃圾或者未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破坏农村生活垃圾设施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设施和设备的,由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破坏卫生公厕和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由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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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违反村庄环境卫生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非指定地点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二)在公共场所、村庄道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堆放秸秆、树枝、杂物等;

(三)向河流、湖泊、水库、沟渠、池塘等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倾倒生活垃圾;

(四)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或者拉挂广告、海报、横幅等宣传品;

(五)其他影响村庄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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