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时间约在15日以后,而且不确定在什么时候。
由于该轮搁浅点位于船舶的油舱,存在污染的危险,而我司又是该轮保赔险保险人。我司再次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了船舶六面吃水、搁浅前后的吃水、潮差表及近日的潮水超高、搁浅附近环境、近日天气状况等数据和情况。通过研究发现,搁浅前后的平均吃水约减小不到10cm,潮高在接下来的几日内不断增加,潮差可以达到20-30cm左右,周围水域良好,天气状况良好,应避免使用外力拖带造成油舱破裂引起海洋污染的风险。因此,虽然船东急于脱浅,船舶长时间搁在礁石上也存在较大风险,我们仍然建议船东不要急于委托韩国渔船拖带,耐心等待依靠潮水的作用自行脱浅。第五天,该轮终于在潮水的作用下顺利自行起浮。
由于我司对于船东在船舶搁浅后的施救指导比较具体,避免了高额的救助费用,规避了拖带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船体损坏和海洋污染的风险。
3、船舶火灾的施救
船舶发生火灾后,施救初期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1)尽快查明火警部位、燃烧情况、是否有人员被困、火场威胁范围等情况。
(2)及时发出火警信号,同时调整船舶航向,使着火部位处于下风。
(3)迅速报告船公司和附近港口当局。如果火势严重,应当及时申请救助。
(4)尽力迅速组织船员扑救,灭火时注意避免扩大损失,机舱着火时应适时封舱用二氧化碳灭火,货舱装有镁等特殊货物时绝不能
灌水灭火。
(5)必要时可考虑抢滩搁浅,避免灭火时由于舱内大量积水导致船舶沉没。
(6)火势无法控制威胁到船舶安全时及时撤离船上人员,避免人员重大伤亡。
(7)由于一般消防队对于船舶结构和特点不熟悉,在扑救船舶火灾时常常缺乏针对性,因此,船公司特别是船长应尽量给消防部门给予指导性意见,避免火灾损失由于扑救不当造成损失扩大。
(三)安排救助应注意的问题 1、何时安排第三方救助
船舶搁浅后不能依靠自身浮力起浮,或因碰撞、机损、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船体损坏等原因造成船舶失去航行能力,但估计具有实际救助价值的,保险人应协助被保险人安排救助。
2、安排救助工作的要点
(1)安排雇佣或一揽子救助应在就近原则的基础上,多方联系,取得合理报价,控制救助费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招标的办法,以取得合理的救助方案及救助价格。
(2)作业难度大,技术、设备要求较高的救助工作,应尽量委请专业救助公司完成。
(3)在“无效果,无报酬”救助方式下,如果救助发生于我国海域,应当尽量用国内救助合同格式。如发生于国外,可接受国际通行的救助合同格式,如伦敦劳合社格式(LOF),但应力争使用中国仲裁条款。
(4)如果时间紧迫,也可以先开始救助,事后补签合同。 (5)虽然在危险状况下,船长有权代表船东签订救助合同,但
船东和保险人仍应审查救助合同的合理性,应尽可能在拖带合同中明确将船舶拖带到本船将去的国家和港口,便于下一步处理和节省费用。
(6)由于救助报酬一般采用仲裁方式,确定救助报酬金额一般考虑到救助的成本、风险、获救船舶货物的价值和救助人的专业技能等因素。为了将来仲裁人能够准确掌握情况,做出合理的结论,应当要求船长详细记录救助经过和所有情况,作为原始证据提交船公司和保险人。
二、调查环节
事故调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船舶出险后,保险人应当尽快安排登轮查勘定损。调查查勘可以由承保公司自行派员进行,也可以就近安排国内或国外的海损代理人、检验人进行。
保险人的事故调查应当初步确定事故原因、损失范围、损失程度、大致损失金额,同时收集掌握船舶发生海损事故的第一手资料证据,以便于保险人进一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判定保险责任。虽然在重大海上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一般都会进行海事调查,但这种调查的性质、目的、程序和要求与保险人的事故调查差别很大,而且在做出最终结论前海事部门不会对外透露调查的内容,因此我司自行安排事故调查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一)自行查勘
原则上,保险人应尽量安排自行查勘,查勘时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1、迅速及时赶赴第一现场,掌握第一手证据。一般海损事故,应当收集的证据有: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志、往来函电、货物配载图、气象记录、电台日志、船舶维修保养记录、与ISM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文件和检查记录、船级社检验记
录、港口国检查记录等,必要时当场复印留底。
2、认真做好现场拍照。第一现场照片是保险双方将来理赔的最直接的证据,是最能反映和证明损失的实际情况的第一手材料。现场照片必须包括事故现场和船舶受损情况,必须有全面的,也有局部的。照片必须是多角度的,能够全面反映损失的所有情况。
3、认真做好船舶受损情况的勘验。全面记录船舶受损的范围、修理的项目和范围,尽量做到全面而没有漏项。我司查勘人员应当尽可能请被保险人代表和在场人员在现场查勘报告上签字确认损坏和修理范围,避免以后在损坏范围和修理项目上发生争议。
4、认真做好船员询问笔录。详细了解船舶本航次航行情况、出险的具体事实经过,调查事故原因。一般船员调查应当包括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值班轮机员和其他重要证人。不同性质的事故,船员调查的重点也有所不同。
5、对于初步判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对修理方案、修理价格提出原则性意见。
(二)委托查勘
对于技术性较强、保险责任容易引起争议或事故地点在国内异地或国外,直接查勘不方便的事故,可以委托专业检验人进行查勘,注意委托时应对检验的目的和任务给予明确的指示,如果从初步检验报告中发现了有待澄清的问题还应进一步指示检验人继续调查。委托检验人应注意的问题有:
1、如何选择资质合格的检验人
委请适合的专业检验人协助处理船舶保险事故,有利于我司查清责任,确定损失,控制赔款。目前,国内保险公估、船舶检验人数量众多,如何选择资质合格、专业技能高、信誉较好的检验人十分重要。
专业检验人可分为以下几大类型:海外检验代理人、国内保险公估人、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
海外检验代理人是我司通过谈判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分布于我司承保船舶经常前往的国家和港口的专业检验代理人。他们有的有自己的检验师,有的是专门代理人,检验师根据需要由代理人另行委请。事故发生地有我司签约检验代理人的,应尽可能使用我司指定检验代理人。事故发生地没有我司指定检验代理人的,可以考虑使用与我司有合作关系的保赔协会的代理人网络,或有船舶检验能力的劳合社代理人。
国内保险公估人在船舶保险领域是近几年兴起的新兴力量,目前也有部分专业的船舶检验人取得了保险公估人资格。国内保险公估人数量很多,专业特长不一。我们选择船舶保险检验人时,应当着重从检验人的船舶事故检验工作经验、本专业经历、检验人的特长是否适合该事故、保险公估人的声誉等方面考虑。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检验报告可能需要提交诉讼法庭,应当委请法院相对认可的检验人。因为保险公估资格仅仅是保险行业内的从业资格,在法院质证时并没有多少作用。法院有时可能查验检验人的船舶检验师资格证书。船舶检验师证书由海事局管理颁发。目前只有中国船级社下属公司的检验师具备此证书。
专业技术咨询公司是船舶险比较特殊的一种,属于专家范畴。主要针对专业技术性强、一般船舶检验师无法确定的船舶事故。如:各种类型的码头、桥梁、复杂机电设备、岸吊等港口设施的损坏、水产养殖的损失等。这类事故的检验有时可以通过保险公估人转委托,有时可以由保险人直接委托。
2、如何指示监督检验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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