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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险理赔指引 (4)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0-06-30 本文由相思剪作愁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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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人可以根据情况需要,采取口头或书面委托的方式。检验人应当及时确认接受委托并通知登轮检验师的名字和联系方式以及预计登轮时间。较复杂的案件,应尽量书面委托,并对检验工作的任务给出明确的指示。一般来说,初期要求检验人完成的工作包括:确定双方船舶的受损范围、估计修理价格,调查事故原因,检验对方船所载货物的损失情况、估损金额,评价救助方案等等。

如有可能,我司应当派员与专业检验师共同登轮查勘现场。以便于及时掌握进展和监督检验师工作。

原则上,检验人在完成现场查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提交初步报告。并在后续检验过程中,根据检验进展情况及时提供后续的进展报告。

保险公司应根据检验人的初步报告,及时跟踪案件处理。对有疑问的地方,要求检验人澄清。对涉及保险责任的重要因素,提醒检验人注意并继续调查。特别是机损事故,应充分利用检验人的专业知识,深入调查是否属于正常的消耗磨损、被保险人是否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是否属于设计缺陷等。对涉及修理价格的,检验人代表保险人与船东、修船厂一起会商。必要时检验人需协助船东寻找修理厂家。

3、收费标准的协商

检验费标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按检验工作时间收费,一是按照损失评估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由于船舶险损失金额一般较高,技术性强,一般采取按照检验时间收费的方式,同时适当考虑损失金额的大小。

与检验人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时,一般遵循按时间收费的标准。因为检验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合理性弹性较大,如果检验费确实偏高或偏

低,可以就个别案件双方协商确定。

与我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检验人,检验费标准应当低于市场价格。单独委托的检验人、公估人、专业技术咨询公司,收费标准可以参照市场行情,一案一议。

海外检验代理人的费用一般按照总公司协议标准执行。由于海外检验代理人一般根据工作时间收费,我们审核时应当考虑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评价代理人的有效工作时间和实际费用支出。可以对不合理的低效率的工作时间提出异议。

(三)船员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注意事项

船员调查是海损事故调查的关键环节之一。原则上,为了保证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船员调查应该在事故后第一时间进行,特别是沉船、救助案件。

进行船员调查前,应该准备一份询问提纲。调查时主要按照事先准备的提纲进行,并根据调查进展,对于具体问题增加详细询问。船员调查询问笔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询问人、记录人单位、姓名、职务;调查询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等;被询问船员的单位、姓名、职务、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法等;被询问船员的简历;被询问船员在事故中的位臵(如担任职务、主管和具体工作);请被询问船员就有关事故将其亲身感知的全部事实、经过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详细陈述;就有关事故涉及的文件向被询问船员出示,然后请其确认是否属实;请被询问船员就有关事故提供其掌握的证据文件等;问被询问船员是否还有补充的,若有,请其详细陈述;请被询问船员核对询问笔录是否正确无误,如有,请其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名;请被询问船员核对笔录后在每一页上签名或摁手印。

不同性质的案件,船员调查的内容和重点也各不相同。 1、船舶碰撞、触碰事故

此类事故主要调查船长、当班驾驶员等。调查重点应该了解以下情况:

(1)船员配备情况,包括主要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和航海经历; (2)船舶基本情况,包括船型、主机型号、导航助航设备情况; (3)我船本航次情况,包括起始港、目的港、载货情况、艏位吃水等;

(4)事故前自然情况,包括风向、风力、天气情况、能见度、潮汐、水流方向和流速、海浪;

(5)事故前环境情况,包括周围是否有岛屿、礁石、船舶等影响航行的障碍物;

(6)我方船舶的航行动态,包括事故前的航向航速变化一直到碰撞的航向航速变化;

(7)我方对对方船舶航向航速的动态观察及其变化,包括雷达观察和肉眼观察;

(8)我船采取的避碰措施及效果,包括用车、调整航向、使用声号等;

(9)我船能够观察到的对方船舶的避碰措施;

(10)碰撞的时间、地点(时间要精确到秒,地点要有经纬度); (11)碰撞的部位、交角; (12)碰撞后的施救措施;

(13)双方船舶货物的损坏和海面污染情况等。 2、触礁搁浅事故

此类事故主要调查船长、当班驾驶员等。调查应重点了解以下情

况:

(1)船员配备情况,包括主要驾驶职务船员的任职资格; (2)船舶基本情况,包括雷达配备及功能、是否配备事故当地最新版本海图;

(3)驾驶船员对航海驾驶知识的掌握是否熟练、以前是否航行过事故地点;

(4)驾驶船员对当地礁石、水深、浅滩变化、水道和航道变迁或水位变化、潮汐、水流是否了解;

(5)本航次出发港、目的港、载货情况、首位吃水;

(6)事故前海况、气象情况,包括风向、风速、能见度、浪高、潮汐时间、海流流向流速等;

(7)事故前船舶航向航速及变化情况;

(8)发现触礁搁浅的时间、船位、艏向和水深测量情况; (9)搁浅后的每一个施救措施及效果;

(10)事故后对船体、主机、舵等的初步检查情况; (11)是否造成船舶、货物的损坏或海面污染等。

[案例二] 2002年11月,辽宁某公司渔船H轮从大连开往南美洲阿根廷渔场,途中在马绍尔群岛触礁搁浅,船舱大量进水。由于当地没有救助条件,且引起了巨额的珊瑚礁损害索赔。船舶推定全损,保险金额60万美元。在船员回国后,我司安排了海事律师对船员进行了调查询问。事故原因是:船舶从大连出发时,大副根据海图做航行计划错误,没有注意到马绍尔群岛的那处礁石,而航行中,所有驾驶船员包括船长盲目相信航行计划,完全按照既定航向行驶,没有发现航线的错误,导致船舶直接全速冲上礁石。经过船员调查,我司发

现该船上没有配备二副。船东辩称缺二副与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航行计划是大副做的,事故当时船长在驾驶台,事故根本原因主要是船长驾驶船舶的疏忽。但是,我司认为,没有配备二副,船舶本身是不适航的,二副作为驾驶船员与事故发生并非完全不相关。

由于我司经过认真的船员调查,发现了船舶存在配员不足的问题,使我司处于有利地位,最终双方协商,部分赔付解决,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3、机损事故

此类事故主要调查船长、轮机长、当班轮机员等。调查应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轮机部船员的配备、任职资格;船舶基本情况,包括船型、建造厂家年份、主辅机的型号功率等;

(2)受损机器的日常运转、维修保养情况; (3)受损机器事故前的运转状态; (4)机损事故经过; (5)船员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案例三] 2003年11月,某船务公司M轮在张家港起航时,启动主机15分钟后发现主机进排气阀顶杆处及曲柄箱道门处往外冒烟。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主轴及连杆有不同程度发热现象,且盘不动车。我司立即安排当地检验师对该事故进行了现场调查检验。我司检验师对轮机长、大副就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做了询问,翻阅了船上所有的轮机日志和有关记录,对现场主机进行了仔细查看,检查了主机滑油过滤器和滑油分油机。发现主机滑油过滤器的滤芯上有很厚的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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