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源头重新界定民办高校,有利于促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目标、市场与政府监管上的分野,从而实现民办高校的分类调整与规范。”5[5]
对于分类评估的必要性,教育部副部长鲁昕的一番话可以作为政府的主要考虑:“由于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不足,目前尚未建立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国家制度,导致实践中鼓励和规范的政策产生了矛盾,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6[6]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建立分类管理的制度,不分营利非营利,混混屯屯,享受同类政策,承担同样义务,这样的政策是难以出台和落实的。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也认为,民办高校的营利和非营利“如果不界定的话很多优惠政策和管理制度就不好分类出台。因为各个管理部门有各个管理部门的考虑,所以这方面也要加以试点,看看是不是能够有所创新。这样才能使民办教育分类更加清晰,政策更加有针对性”7[7]这些观点实际上代表了政府的声音,也代表了许多举办者和研究者的想法。
目前对于分类管理,大多数人还是认为需要的,关键在于什么时候开始,现在开始是否适宜。忻福良和陈洁在经过对部分举办者的问卷调查后认为,当前开展分类管理的时机尚不成熟。开放营利性学历教育的生态环境尚未形成,普遍推行民办非营利教育的捐资办学基础也相对薄弱8[8]。如果在这种条件下硬性推进这一试点,可能会削弱社会对民办高校的投资热情,甚至引发部分举办者退出,从而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这一观点在民办高教研究者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较多的民办高校举办者的支持。但是,笔者认为,分类管理的生态环境和捐资办学的基础都不是自发形成的,必须确定分类管理的方向并且通过政策引导和营造才能逐渐完善。当然,也有人从另一个角度提出分类管理的“不成熟性”,认为“根据现有法律,教育都应该归属公益事业,根本就不应该让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营利或变相营利即违法,应追究营利者责任,分类管理就是纵容违法行为,持上述观点的人以非教育界人士居多,《教育法》是其最有力的“武器”。”这一观点有些偏颇,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已经默认了 “合理回报”的存在,实际上也已经默认了营利行为的存在,相关调查表明,营利行为还相当普遍。延续的政策才能保持事业的稳定发展,这样的观点有些过时了。有的专家对分类管理的观点更加犀利,提出应该尽快开展分类管理,认为“尽管法律严禁民办学校举办者营利,但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许多表面风光的民办学校,实际已面临被掏空之虞,一旦生源锐减,马上可能引发社会性事件。一些举办者之所以敢臵法不顾,公然把学校做“提款机”,主要是看清了政府的“软肋”。正像有位专家所说,’与其说现阶段实施分类管理还早了点,不如说有人钱还没赚够!”9[9]。笔者不敢苟同“不同意分类管理,就’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高等教育徐绪卿撰文:关于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思考(3)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