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想浑水摸鱼”的观点,但是我国民办高校大都是投资办学是一个客观现实,期望办学取得合理回报也是许多举办者的实际想法。当前围绕分类管理问题的争论,至少折射出我国民办高校复杂的办学动机的实际,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已认识到,解决我国民办教育性质模糊的关键,正在于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划分,以此为契机将有助于厘清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税收优惠和合理回报等难题,进而有利于实现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有效管理、民办学校向公益性的转变以及民办学校与国际私立教育的接轨。10[10]
三
对于如何分类、分几类、如何界定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是当前争论的第二个焦点。目前对于分类标准的认识差异,也是引发争论的重要原因。
许多人认为,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首先是看它是否捐资办学。在一些已经出台的试点方案中,也明确提出非营利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属于捐资,对投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学校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部门转赠给其他学校继续用于办学或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11[11]厦门大学副校长邬大光教授认为,我国民办高校大多数都是投资办学。另有人认为,90%以上的民办学校都是投资办学。但是根据国情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国情不可能允许有这么多的营利性民办高校。换句话说,有相当多的投资举办的民办高校,在政策的规制和引导下还是要走非营利性的办学路子。但是试点实施立竿见影,要求举办者在对非营利学校政策和前景还很模糊的状态下立即无条件地将原有投入学校的资产捐赠社会,这确实难度很大,而且还可能为部分投资举办的民办高校回归非营利性办学带来了障碍。
其次,将是否谋取“合理回报”作为分类的第二个标准,意见也难一致。对于谋取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能否作为非营利民办学校,争议很大。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在《教育法》等重大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规定中扯开了营利性办学的一道缺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配套政策的支撑,不具操作性。在办学实践中,胆子大的自行其是,不准自准,牟取暴利,掏空学校。胆子小的,不敢染指,兢兢业业,小心谨慎。可见,由于政策不明晰,许多民办高校的合理回报是在羞羞答答和混混屯屯的状态中进行的。应该说,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允许的,社会对部分民办高校中获取“合理”回报也是有承受力的。只要“回报”是在“合理”范围内,许多人认为也应属“非营利”办学,许多人都能理解。但是,合理回报是需要有严格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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