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行政处分规定
a) 非法強制勞工繳交訂金者;
b) 後續接班雇主對全額僱用之被分立、分割、合併及併入企業的現成勞工人數,不予繼續
履行其勞動合約者;
c) 後續接班雇主對被非全額僱用之分立、分割、合併及併入企業的現成勞工人數,不擬定
勞工之僱用計畫者。
(三)違反集體勞工協議書規定之處分(第9條):
1- 簽訂集體勞工協議書後不寄送,或逾10天後方寄送於企業所在地之省級國家管理勞工機關
的雇主,罰款50萬至500萬越盾。
2- 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或基層工會的主席,罰款200萬至500萬越盾 :
a) 當接獲協商方要求協商,以簽訂或修訂集體勞工協議書內容而拒絕進行協商者; b) 執行經宣告失效之集體勞工協議書內容者。
(四)違反薪資及獎金規定之處分(第12條):
1- 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施以警告或罰款30萬至300萬越盾之處分:
a) 不依法規定執行勞工薪資梯形表、薪資表及制定勞工工作定量原則者;
b) 未經與企業基層工會執行委員會或臨時委員會(若有)協商,而扣除勞工薪資者; 2-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罰款200萬至1,000萬越盾之處分:
a)不準期及如數給付勞工薪資;滯付薪資而不予償付者;
b)不給付發生勞動意外或職業疾病,停職治療期間內勞工的薪資者;
c)不向省級國家管理勞工機關辦理勞工薪資梯形表及薪資表註冊;在企業內不公布勞工薪資梯形表、薪資表、工作定量及獎金發放準則者。
3-對具有下列違反行為之一的雇主,施以罰款之處分:扣除勞工薪資而不予通知緣由,或扣除勞工月薪資額逾30%,或不與基層工會執行委員會協商而扣除勞工薪資者;因雇主過失使勞工頇停止作業而不如數給付薪資;非屬勞工過失及因水電故障或不可抗拒因素使勞工頇停止作業,而給付勞工薪資低於規定的基本薪資額度;不給付或不充分給付被暫時停止作業期間內勞工薪資及津貼者,視其對勞工違反的人數而罰款如次 :
a)1至10名勞工者,罰款30萬至200萬越盾;
b)11至50名勞工者,罰款200萬至500萬越盾;
c)51至100名勞工者,罰款500萬至1,500萬越盾;
d)101至500名勞工者,罰款1,500萬至2,000萬越盾;
e)500名勞工以上者,罰款2,000萬至3,000萬越盾。
4-對具有下列違反行為之一的雇主,施以罰款之處分:給付勞工薪資低於基本薪資額度規定,或對經過訓練的技術專業勞工給付其相當於基本薪資額,或不按勞工作業成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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