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行政处分规定
越南政府公告違反越南勞動法之行政處分規定
越南政府已於2010年5月6日發布第47/2010/ND-CP號公告,有關違反越南勞動法之行政處分規定,自本年6月25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越南政府2004年4月16日第113/2004/ND-CP號公告。
一、 適用範圍及對象: 本(第47/2010號)公告將適用於違反越南勞動法及其相關施行細則規定的組
織及個人;對於在越南領土、經濟特區及海域違反越南勞動法規定的外國組織及個人,亦將屬適用本公告的對象,惟越南參與執行國際公約另有規定者則除外。本公告將不適用於違反勞動法規定之從事職訓、受訓、按合約規定輸出勞工及社會保險、行政事業單位和機關公務人員、政治組織及政治社會組織的對象。
二、 處分形式:包括警告及罰款形式之處分。另依據組織及個人違反性質及額度,可能再被處以
撤銷執業活動許可證、沒收使用違反的工具及贜物等之處置。另對某違反行為施以罰款處分時,其具體罰款的額度以該違反行為的罰款額上下限之平均額計算。
三、 違反之處分時效:對違反勞動法行為之處分時效,係自發生違反起的一年期間內為限,逾期者
雖不克對違反人進行處分,惟仍可強制其改善所造成之後果。另對於違反勞動法規定而被處以行政處分的組織及個人,自執行處罰決定起的1年期間1內,或自決定書執行期滿後而不再違反時,將獲視為尚未被施以違反勞動法之行政處分。
四、 處分形式 :
(一)違反就業規定之處分(第7條):
1-對具有下列違反行為之一的雇主,罰款30萬至300萬越盾
a)不依勞動法規定公布退職勞工名單者;
b)未經與企業基層工會執行委員會或臨時執行委員會協商而解僱勞工者;
c)未經提報省級勞工管理機關而解僱勞工者;
d)於受理勞工應徵文件前,未於至少7天前於媒體刊登及在企業張貼公告徵求勞工者; 2-對具有下列違反行為之一的組織及個人,施以罰款之處分:不給付或不充分給付勞工喪失工作補助金、收取超出規定額度的勞工就業仲介費、及收取勞工就業仲介費而不簽發收據者,視其對勞工違反的人數而罰款如下:
a)1至10名勞工者,罰款20萬至100萬越盾;
b)11至50名勞工者,罰款100萬至500萬越盾;
c)51至100名勞工者,罰款500萬至1,000萬越盾;
d)101至500名勞工者,罰款1,000萬至2,000萬越盾;
e)500名勞工以上者,罰款2,000萬至3,000萬越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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