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行政处分规定
b) 不按規定製作勞工勞動冊、薪資冊及社會保險冊者;
c) 當終止勞動合約後的7天期間內,不退還勞工勞動冊者。
2-對具有毆打、冒犯勞工人格及清譽,或依勞動法規範虐待及強制勞工行為,而依法規定不至於追究刑責者,罰款500萬至1,500萬越盾。
(十二)違反職場設備衛生安全規定之處分(第18條):
1- 對具有下列不予使用或使用失當由雇主配備保護勞工工具行為之一的勞工,施以警告或罰
款20萬至100萬越盾。
2- 對保護勞工設備配備不足的雇主,罰款100萬至500萬越盾。
3- 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施以罰款500萬至1,000萬越盾之處分:
a) 對易造成危險性的機器設備部份,不裝備相關遮蓋器具;於職場、機器設備裝置、具有危
險毒害因素的場地,依規定不予佈置操作安全規定標示者;
b) 對易產生勞動意外之具有危險及毒害因素的職場,不予裝配適合的保護勞工設備、衛生
及技術措施,以確保當發生故障及勞動意外時可及時進行救助者;
c) 對從事危險及毒害因素作業的勞工,不予充分配備保護個人設備,或配備設備而其品質
及規格不符合標準規定者。
(十三)違反勞工健康安全規定之處分(第19條):
1- 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雇主,施以罰款之處分:對從事危險及毒害因素作業的勞工,不執行
實物補給制度;對勞工不舉辦職業疾病檢查,或作定期健康檢查而受檢勞工人數不足;對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不予定期進行體檢或治療,及不予製作其個別健康狀況文件者,視其對勞工違反的人數而罰款如次 :
a) 1名至10名勞工者,罰款 30萬至200萬越盾;
b) 11名至50名勞工者,罰款200萬至500萬越盾;
c) 51名至100名勞工者,罰款 500萬至1,000萬越盾;
d) 101名至500名勞工者,罰款1,000萬至1,500萬越盾;
e) 500名勞工以上者,罰款1,500萬至2,000萬越盾。
2- 對具有下列違反行為之一的雇主,罰款500萬至1,000萬越盾:
a) 對勞工不予安排訓練、輔導及通知有關操作安全規定、及應防範發生勞動意外措施者; b) 對勞工不安排定期體檢及照顧其健康者;
c) 對從事具有危險及毒害因素的作業勞工,不予執行有關消毒殺菌及個人衛生措施者; d) 不按規定於具有毒害因素的職場,進行環保檢測者;
e) 依職業、粗重、毒害及危險性作業項目清單規定,對勞工不進行分類,以執行規範制度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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