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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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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六条 学生处根据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给获得最终审批的学生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学生处统一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上报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申请拨付贷款;

第七条 学生贷款由经办银行统一划拨到学院财务处,作为贷款学生交纳当年的学费,财务处在整理帐目后,开具学费收据,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财务处领取收据,待学费交齐后可再到财务处换取学费发票。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到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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