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
第五章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与建设要求
5.1 总体要求
5.1.1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进一步研究论证新型农村社区的选址和建设用地范围。
5.1.2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的人口与用地规模应与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相一致。
5.1.3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的用地标准宜与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相一致,且应对空间发展规划阶段确定的用地布局进行深化和优化。
5.1.4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对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深入细致的勘察和调研,应对建设用地及其周边自然环境、现状建设情况等做出工程适应性评价。 5.1.5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编制总平面图和效果图。
5.1.6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编制专项工程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 5.1.7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编制竖向规划。
5.1.8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中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本《导则》执行。 5.1.9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应适当增加控规图则管制要求。
控规图则应落实空间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落实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点以及建设方向。
控规图则主要有九项指标构成,即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建筑退红线、建筑限高、设施配置。
控规图则管制要求应编入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文本,同时审批。 5.1.10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的成果由图纸、说明书构成。
5.2 公共服务设施
5.2.1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按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应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道路硬化、人畜分离、商住分设、饮水卫生、服务配套、街容整洁、风貌鲜明”的基本要求。服务设施应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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