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对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指导,特制订《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城镇(不含乡政府驻地)及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镇型居住社区建设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规划和建设管理。
1.3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就业为本、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
1.4 本标准涉及三个层次规划内容:一是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二是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三是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相关内容的深化和优化调整,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的补充和完善,应在村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替代其中的村庄布局规划等相关内容。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是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应同时编制。
1.5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以县(市、区)管辖的行政范围为规划的地域范围,乡镇也可以在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内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但应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已经审批过的乡镇总体规划,其村庄布局或新型农村社区布局与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有冲突的,应以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为准。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个行政村合并的,应以规划合并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范围应按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结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确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编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评审,县(市、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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