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
多村合建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两个以上行政村或多个自然村共同建设一个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方式。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应进一步编制以人口、土地、边界调整为主要内容的村庄迁并整合规划。
3.3.5.3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容纳人口的多少,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新型农村社区。
人口规模超过10000人的新型农村社区宜按《镇规划标准》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其内部社区的详细规划也宜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编制。人口规模不大于10000人的新型农村社区,其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均应按本《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3.3.5.4 根据我省自然地理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和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
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集聚整合、规模发展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特大、大型新型农村社区。
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适度集聚、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中型和小型新型农村社区。
3.3.5.5 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居民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类型还可分为就地改建型和异地新建型。
就地改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具有一定基础设施,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社区建设需求。
异地新建型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宜选择荒坡地或一般耕地实施。 3.3.6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引导,包括新型农村社区产业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等。
3.3.7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需迁并整合的村庄,除危房维修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严禁在现有村庄新建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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