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市政公用等八类设施。
5.2.2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新型农村社区配套公建的项目见表5.2.3: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必设>;△<宜设>) 表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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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 科技服务 点 全民健身 设施 农贸市场 食品加工 点 餐饮 社区超市 农资超市 邮政、 储蓄 等代办点 垃圾收集 点 公厕 市政 公用 公交点 配电房 水泵房 小型污水 处理站
或广场安排用地面积不小于
2 100m 农业技术教育、培训、农产品市场 结合小型图书馆布置 信息服务 球类、棋类活动场地,儿童及老年 结合公共绿地安排 人学习活动健身场地、用房 销售粮油、 副食、 蔬菜、 干鲜果品、 按组团设置,占地面积 小商品 2 100-300m ,农贸市场可与食 品加工点合设 粮油、副食、蔬菜、果品加工 主食、早点、举办婚丧宴; 烟酒糖茶等百货、日杂货 化肥、农具、农药等销售点 邮电综合服务、储蓄、电话及相关 业务等 服务半径不大于 100m,分类收集, 垃圾集中处理率达 80%以上 —— —— —— 非集中供水区域内社区设置 因地制宜,可集中,可分散 按规划设置 2 占地面积 70-150m 2 占地面积 50m 以上 按规划设置 —— 每 800—1000 人 1 座,建设 标准应不低于 30-50 平方米/ 千人,设置人流集中处,公 厕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根据规划设置 (按供电系统技术要求设置) 2 建筑面积 50m 左右 按规划设置 按规划设置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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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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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生态文明村、公共服务设施配 套应参照此表。 5.2.4 根据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的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使用性质,
在建设中宜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发挥设施效益的最大化。 5.2.5 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方便居民、 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服务半径不
大于 300m。 5.2.6 停车设施
5.2.6.1 低层住宅停车应结合宅院设置, 多层住宅及高层住宅停车场地应集中布置。 5.2.6.2 社区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建设相应的公 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总量根据新型农村社区条件,按每户不低于 0.5 个停车位的 标准规划;具有规划特殊功能(例如:旅游型)的社区,停车场地布置应按每户不 低于 0.7 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 5.2.6.3 重点公共建筑的停车位建设应符合表 5.2.6.3 的规定。 重点公共建筑的停车位建设指标名称 社区中心 单位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12 自行车(辆) ≥10
表 5.2.6.3机动车(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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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根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使用性质和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布局,宜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应有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并减少干扰。商业服务与邮政储蓄、文体、公共绿地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建设,形成社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5.2.5 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服务半径不大于300m。 5.2.6 停车设施
5.2.6.1 低层住宅停车应结合宅院设置,多层单元住宅及高层住宅停车场地应集中布置。
社区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总量根据新型农村社区条件按每户不低于0.5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特殊功能(例如:旅游型)的社区停车场地布置应按每户不低于0.7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
重点公共建筑的停车位建设应符合表5.2.6.3的规定。
重点公共建筑的停车位建设指标 表5.2.6.3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他类型的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5.2.7 针对新型农村社区必设的设施而规划中没有设置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应作出具体的说明。
5.3 住宅与建筑
5.3.1 建筑
新型农村社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建筑和其它建筑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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