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评审。
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直管县(市)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已报批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应单独报批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未报批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应将村镇体系规划与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一并报批。
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单位,应取得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乡规划丙级以上资质。
第二章 术 语
2.1 新型农村社区
指在农村区域按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所建设的、居住方式与农村产业发展相协调,且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的现代化新型农民聚居点。 2.2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是指在新型城镇化引领下,进行的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布点规划,主要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位置、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设引导等,也包括支撑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2.3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是指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对产业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土地利用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出安排的规划。 2.4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是指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范围进行的兼有控规内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5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
是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占用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四类,不包括生产用地。 2.6 历史文化名村
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或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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