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职工被开除、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被开除、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继续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帐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与一般职工相同。
(十九)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十)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跨缴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区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具体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规定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2.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算。
(二十一)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继承金额的计算办法办: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额=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
2.职工退休后死亡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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