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退职的人员(正在服刑的人员和劳教人员除外),当年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从下一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十五)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 附则
(四十六)本《实施细则》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省劳动厅川劳险[1996]1号、川劳险[1996]53号文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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