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劳 动 厅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川劳险[1998] 8号
各市、地、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现将《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在贯彻省政府《通知》中一并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关于《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 从1998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按《办法》规定实施。
二、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二) 企业按全部职工上一年(或上月,下同)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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