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人员,在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为:
基础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额+终止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20%。 过渡性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额+终止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
(三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企业工作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1996年1月以前参军的),以及从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到企业工作的职工(1996年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时,其中的职工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缴费年限的确定办法为:
1.按企业同职级、同工龄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认定作为其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或工作年限期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0至1995年的指数)。
2.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时,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为:
本人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到企业工作以后的缴费年限。
(三十五) 按国家现行规定,可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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