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兼并或转让、拍卖时,应从资产收入中优先足额补缴原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未足额补缴的部分,由继续经营者接收者承担足额补缴责任。
(五)按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企业破产,应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7]78号文的规定:"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处置财产所得中支付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计算标准可按照离退休人员平均余命期内养老金总额计算"。
按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应按川办发[1997]78号文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费应进行清偿"。即企业破产财产收入的清偿应包括职工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机构提前支付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
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破产法》和《民审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六)企业必须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年终汇总,社会保险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
(七)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下同)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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