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网络广告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网络广告经营发布的行为。另一方面,建立特定产品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对于一些与消费者健康生命或财产利益等相关的商品如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在发布之前应报送相应机关审查,防止由于虚假或欺骗性的宣传给消费者带来误导。二是部门联动。《广告法》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但是,由于网络广告在广告主体、信息内容以及信息发布形式等方面所具有的特点,使得其难以避免的与许多部门产生联系。因此,要加强与公安、通信、文化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网络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三是专家审评。由于网络广告在制作、修改及发布的过程中需要运用较高的计算机及互联网专业技术,其违法也通常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科技含量。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专家对某些广告在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审查与测评,从而更有力的实施监管。
(三)创新监管方式
一是突出监管重点。选取矛盾和问题较为突出的行业领域中虚假、误导广告,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治理,在整治中加强引导和规范,以点带面,形成示范效应。对网络广告链接众多,难以一一监管到位的,可将网站主页的文字、图像及其第一层链接为监管内容。二是实行信用评级。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网络广告商发布的网络广告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评定其信用等级,并将评定结果向公众公布。对于信用评级较差的网络广告商处以罚款甚至取消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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