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益驱使
在现有的经营模式下,广告是绝大多数网站的主要经济来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网站管理者和制作者极尽全力地在网页中插播广告,而不管其是否有碍网民正常获取信息,对广告中产品的质量问题和产品的有效性也不管不顾。同时,鉴于人们对特殊事物具有的较高好奇心,广告制作商故意将产品的功能无限夸大,吸引网络受众的注意力,以提高广告点击率,获得经济报酬。
(二)法律法规滞后
目前,我国没有出台针对网络广告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只能沿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法律没有把网络广告纳入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更没有对网络广告监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网络广告独有的数字性、可链接性、强制性、互动性以及及时反馈性等特征,使得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都是现有法律难以解决的。一是主体的泛化。传统广告管理要求所有从事广告业的主体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至少要取得营业执照才能进行广告活动,个人不允许从事广告发布活动。而在网络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注册网站,都可以成为网络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二是合同签订手段更为隐蔽。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往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他们之间通过网上签约投放广告。双方缺乏书面的、正式的发布合同。
(三)监管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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