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统规范
2.主动向用户提示患者检查检验报告中存在异常结果和危急结果的功能,并进行危急值提示。
第三十五条 检查检验报告内容展现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显示检查检验报告内容的功能,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检查检验项目名称、结果、标本采集时间、检验时间、操作者、报告审核者、审核时间等。
2.由报告方对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判读,在显示检查检验报告时,明确提示该报告为初步报告或确认报告的功能。
3.显示检查检验报告时,系统应当根据患者性别、年龄、生理周期等因素同时显示检查检验结果正常参考范围。
4.提供检查检验报告相关的图像或影像展现功能,对图像或影像提供基本的浏览处理和测量功能。
5.提供检查检验报告结果输出、打印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向患者主动提示检查检验报告异常结果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 外院检查检验报告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外院检查检验报告采集功能,能将外院的电子检查报告导入系统,或将外院的纸质检查报告扫描后归集到本系统中统一管理和展现。
2.提供对外院检查检验报告的来源进行标识,并对报告内容进行归类标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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