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统规范
2.当超出业务规则规定的时限或场景时,禁止再修改医疗记录的功能。
3.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
第十一条 患者隐私保护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对电子病历设置保密等级的功能,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用户根据权限访问相应保密等级的电子病历资料。授权用户访问电子病历时,自动隐藏保密等级高于用户权限的电子病历资料。
2.当医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看非直接相关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时,警示使用者要依照规定使用患者电子病历资料。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对电子病历进行患者匿名化处理的功能,以便在必要情况下保护患者健康情况等隐私。
第十二条 字典数据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提供各类字典条目增加、删除、修改等维护功能。
2.提供字典数据版本管理功能,字典数据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字典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第三章 电子病历系统的主要功能
第一节 电子病历创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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