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统规范
第二十五条 护理记录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提供患者生命体征记录功能,生命体征包括: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
2.提供自定义生命体征项目的功能。
3.提供手术护理记录单录入功能。
4.提供危重护理记录单录入功能。
第四节 医嘱管理功能
第二十六条 医嘱管理主要对医嘱下达、传递和执行等进行管理,重点是支持住院及门(急)诊的各类医嘱,保障医嘱实施的正确性,并记录医嘱实施过程的关键时间点。
第二十七条 医嘱录入的一般功能,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医嘱(含门(急)诊各类处方和医嘱),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医嘱录入功能应当支持临床所有类型医嘱及其内容的录入,医嘱内容至少应当包括长期医嘱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临时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2.在所有医嘱录入和处理界面的明显部位显示患者信息的功能,患者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唯一标识号码、姓名、性别、年龄等。
3.提供医师级别与处方权相匹配的提示功能。
4.提供医嘱模板辅助录入功能和成组医嘱录入功能,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病情选择、修改其中部分或全部医嘱,同时提供使用自由文本录入医嘱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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