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统规范
4.提供结构化(可交互元素)模板辅助录入功能,并在病历记录中保留结构化模板形成的结构。
5.在病历记录录入编辑过程中自动保存编辑内容,并在系统出现异常中断的情况下恢复正在编辑文档的功能。
第二十三条 住院病历记录修改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病历记录的修改和删除功能,并自动记录、保存病历记录所有修改的痕迹,应当至少包括修改内容、修改人、修改时间等。
2.对病历记录按照用户修改权限管理的功能,允许上级医务人员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创建的病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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