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参加培训权
?(5)批评建议权
?(6)申诉控告权
?(7)辞职权
国家公务员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救济途径
?任何身份下都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公务员有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公民有公民的权利义务,明确两者的不同有着重要意义。
?如果损害的是公务员的权利,其救济途径为申诉;如果损害的是公民的权利,其救济途径为复议、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
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形式
(一)考任(竞争考试)
?(二)选任(通过选举)
?(三)聘任(签订聘任合同)
(四)调任(行政系统外的人员调入)
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形式
(一)公务员退休
?(二)公务员辞职
?(三)公务员辞退
?(四)公务员死亡
?(五)开除
第三章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一)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二)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述
?一、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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