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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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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维修点是指没有固定场所、从事流动修理的个体户,其应具备的职业技能级别、工具、量具、技术资料及开业范围参照本条表一相对应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维修点审定工作由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负责,具体检查工作由县(市)农机维修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进行,尚未成立检测中心的,暂由县农机部门代行(下同),检查合格者,由农机部门颁发统一制做的《农业机械维修点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及标牌并同时下发批准文件。《合格证》必须注明:维修点类别、等级、有效期限,加盖批准单位印章;批文除包括《合格证》注明的内容外还应注明从业范围、检查部门及检查结果(作为附件)。

第五条维修点审定按图一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中专项点审定程序,可依照本细则第三条表一对维修设备和从业范围的规定,分别比照一级点、二级点、三级点进行。流动维修点审定比照三级点进行。

第六条检测中心对维修点的检查,按照检查评分表(附件二、三、四)进行,得分在80分以上者为合格,经批准后,颁发相应的(合格证》;初审检查不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上者,如地处边远贫困地区、社会急需,可颁发临时《合格证》,一年后再行检查,检查结果合格者,应换取正式《合格证》,不合格者降级、减少从业项目或收回临时《合格证》。

第七条维修点《合格证》应每年进行一次审验,由批准颁发《合格证》的农机部门组织进行,审验仍由检测中心检查评分,不符合规定者,限期六个月内复审,仍不符合规定者。应降级、减少从业项目或吊销《合格证》。

第三章开业与停业

第八条申请开业的维修点应依照《新疆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持农机部门有关批文和《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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