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律的“柔性”所在。
反观中国大陆的法律,就相对缺乏这么一种机制。北京石景山区的“神童”侯鸿儒在父亲侯波的启蒙和“私塾教育”之下,在七岁时就已经能够说流利的英文、通读《三国演义》等古籍。显然,这样的例子已经不适用常人所接受的九年义务教育体制。对此,孩子的母亲感到不理解,并提起诉讼,要求加以纠正,这本无可厚非。
但令人诧异的是,当地法院和教委却简单地“依法”认定小鸿儒应该从小学读起!今年8月份,甚至有北京市人大代表据此提交所谓“加大义务教育法处罚力度”的议案,而未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媒体及大众也只能看着这样的“依法办事”做无可奈何状。孩子被“抢”来“抢”去、从直呼母名到开口骂父,这些是否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产生了比原有状态更严重的情况,则少有人问津了。
在家庭教育中,法律与亲情的微妙关系如何把握,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但比起“特事特办”的人治传统(包括媒体集中关注后形成压力)和“一刀切”的简单处理,建立一种更为人性化的调解机制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我们不能奢求每个人都有一位像山姆那么伟大的父亲,但我们却可以努力建立起更加人性化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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