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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泽英等与吴永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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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泽英等与吴永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赣中民四终字第312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泽英,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述起,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小裕,男。

法定代理人肖泽英,系邱小裕之母。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德胜,江西江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胜,男。

委托代理人吴龙生,男,汉族,1954年3月生,系吴永胜父亲。

委托代理人谢贤秀,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瑞金市新耀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国禄,董事长。

上诉人肖泽英、邱述起、邱小裕、吴永胜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丰县人民法院(2009)信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2009年1月6日上午,吴永胜驾驶制动不良的赣B40660号低速货车在信安线古陂镇阳光村坝子高路边倒车碾土,邱有金驾驶赣B93P39号二轮摩托车从信丰县城往安远方向行驶,行至阳光村坝仔高路段,撞上正在倒车的赣B40660号车尾部,造成邱有金经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邱有金为治伤花费医疗费300元,邱有金死亡后,吴永胜向原告方赔付了27000元。2009年1月12日,信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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