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6日即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邱有金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应按广东省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吴永胜上诉称,上诉人因交通肇事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本案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进行审理,原审法院另行受理肖泽英、邱述起、邱小裕的民事诉讼,违反法定程序。邱述起未满60周岁,且无证据证明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上诉人不应赔偿其生活费,且邱述起与邱小裕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累计超过了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额。上诉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不应承担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肖泽英、邱述起、邱小裕未举证证明其支出了事故处理费,上诉人不应承担500元的事故处理费。邱有金驾驶摩托车撞在上诉人所驾驶车辆的尾部,上诉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应为60%,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过重。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肖泽英、邱述起、邱小裕提交了二组证据:一是信丰县西牛镇旁塘村委会出具的关于邱述起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证明;二是邱述起的员工证原件、盖有揭阳市广博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该公司出具的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说明及邱有金从2005年至2008年在该公司工作的证明。上诉人吴永胜对上述两组证据均持有异议。本院认为,信丰县西牛镇旁塘村委会出具的关于邱述起没有劳动能力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足以证明邱述起没有劳动能力,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上诉人肖泽英、邱述起、邱小裕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与其一审期间提交的邱有金的暂住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邱有金从2005年至2008年在揭阳市广博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上诉人吴永胜对该组证据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邱有金从2005年至2008年在揭阳市广博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99.30元/年。在一审期间,针对邱述起所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资格考试认证肖泽英等与吴永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4)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