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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泽英等与吴永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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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应为l533.33元/月×6个月=9199.98元。邱述起要求吴永胜赔偿赡养费59889.8元,因吴永胜只认可29944.9元,且邱述起除生育了邱有金外,还收养了邱金兰,邱金兰同样对邱述起负有赡养义务,故邱述起的赡养费应认定为29944.9元;三原告要求吴永胜赔偿医药费300元及邱小裕要求吴永胜赔偿抚养费13225.6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吴永胜赔偿事故处理费2000元,其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处理本次事故必然会发生一定的交通及误工费用,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该项费用酌定为500元;本次事故虽给三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但邱有金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综上,三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155130.48元,应由吴永胜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110300元,剩余44830.48元,由吴永胜与原告按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28条、

第29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肖泽英、邱述起、邱小裕因邱有金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合理损失155130.48元,由吴永胜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ll0300元,剩余44830.48元,由吴永胜赔偿80%,即计币35864.38元,由肖泽英、邱述起、邱小裕自负20%,即计币8966.10元;二、驳回肖泽英、邱述起、邱小裕要求瑞金市新耀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肖泽英、邱述起、邱小裕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吴永胜应赔偿的费用共计人民币l46164.38元,扣除已赔付的27000元,剩余119164.38元,限吴永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3625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人民币4125元,由肖泽英、邱述起、邱小裕承担2050元,吴永胜承担2075元。

肖泽英、邱述起、邱小裕上诉称,邱有金自2005年起连续在广东省揭阳市广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12月31日因公司放假一个月,邱有金才回信丰休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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