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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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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管理文件

第94条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95条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96条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二节动火、用火

第97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98条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少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通道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99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

第100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防火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101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102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场所(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103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

第104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第105条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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