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管理文件
5、空瓶与重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也不宜雨淋。
6、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现场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7、气瓶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应遵照以下储存规定:
气瓶分类储存规定
8、气瓶放置应整齐,并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留有通道。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特殊物质的气瓶应遵守该物质的具体要求(如液氯钢瓶最高两层)。
9、退库的空瓶瓶内的气体,应留有余压。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兆帕;液化气体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于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库。
10、溶解乙炔气瓶,从其规定。
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177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符合《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的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范围,但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也应遵守上述法规条例加强管理。
第178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第179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防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180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并实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度。
第181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作业的有关人员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从事操作。
第182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183条禁止利用民用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184条车间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185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186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其操作人员必须落实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取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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