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管理文件
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专管,定期检修和检验,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187条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报警、降温、防潮、避雷、监测、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第188条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189条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190条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191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自动联锁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第192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93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采取防止摩擦、撞击措施。
第194条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195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
第196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与运输
第197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危险品应附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198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消防及安全性能检测。
第199条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200条危险物品装货前和卸货后,应对车、船等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与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货后必须到指定地点洗刷干净。
第201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运输工具要符合以下规定:
1、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的槽罐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车辆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 。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动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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