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管理文件
第130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31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132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133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第134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个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35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36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37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138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
第139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140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41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规定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防尘与防毒
第一节防护与治理
第142条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称有害作业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143条有害作业单位要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制订预防职业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职业危害。
第144条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定期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停业整顿。
第145条有害作业生产过程应采用清洁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
第146条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第147条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准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二节组织与抢救
第148条有害作业单位应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由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安全、设备、保卫、环保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安全职防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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