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管理文件
第149条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救护车。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有害作业岗位应配备急救箱。
第150条有害作业单位应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第151条有害作业车间(岗位)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配备应急措施。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三节体检与职业病
第152条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应按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153条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七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154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范的基本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固定式钢直梯、斜梯、防护栏、钢平台》、《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第155条物资储存场所应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制度的监督机制,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防破坏等工作。第156条物资储存场所必须建立以下基本管理制度:
岗位防火责任制度、库房(区)禁烟制度、火源和电源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及出入库登记制度、值班巡回检查制度、清点帐物制度、安全保管制度、安全操作制度。
第157条物资储存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具备下列条件。
1、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警报设备。
2、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3、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在物资储存场所配备熟悉现场各种情况的义务消防组织。
4、物资储存场所应制订有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责任到人。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158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名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159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和设立安全警示牌和警句。
第160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库存物资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第161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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