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
2.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辩护人和代理人没有此权利,只能代为行使)3.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
4.回避事由证明(刑事诉讼法第29条)
5.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1)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差别)
2)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3)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6.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有法定理由的回避
A程序是否暂停
B侦查人员作出回避之前收集的证据和进行诉讼行为效力(由有回避决定权的主体决定)7.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概念与人数
1.概念: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利于被追诉人;维护合法利益(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2.时间(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3.人数
二、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亲友
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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