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注意未成年人)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内容)
1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形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
回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最高检《规则》第262条)
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最高检《规
则》第262、263条)
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两种情形)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二、刑事司法协助(第17条)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广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
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为通知、移交证据;引渡——广义)(不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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