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侦查
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人员和人数;
2)讯问时间、地点(市县内指定的地点或其住处);
3)讯问的步骤与方法:首先讯问的内容;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刑诉法第93条);个别进行;
4)讯问特殊主体:未成年人、聋哑人
5)制作讯问笔录(签字——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自行书写供述)
6)讯问犯罪嫌疑人禁止性规定
注意:
1)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时间
2)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是否需要经过批准、会见是否需要经过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
3)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第96条)(刑诉法第96条——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的罪名,会见)
4)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在场
5)安排会见的时间(48小时;五类案件5天)
修改后《律师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1)询问证人的地点(单位、住处;必要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2)个别进行
3)如实作证
4)保证安全
5)询问未成年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6)步骤与方法:首先让他作连续的陈述;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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