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间与期日
期间:单独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限;
期日:共同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
二、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1、计算单位:时、日、月(特殊的计算方式:法定节假日、路途时间、邮寄)
2、重新计算:另有重要罪行的;补充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改变管辖;发回重审;程序转换的
3、不计入办案期限:身份不明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中止审理
三、期间的恢复(合法的原因,申请、时间、法院批准——裁定)
四、送达
1、送达的效力
2、送达的方式
分则
第十一章立案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二、立案的条件
1.公诉案件(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自诉案件(自诉范围;受诉法院管辖;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有证据证明)
三、立案的程序
1.接受材料
1)没有管辖权,应当接受;
2)报案、举报、控告的形式:口头和书面;
报案:(1)主体是一切单位和个人;(2)内容为犯罪事实
举报:(1)主体是被害人以外的一切单位和个人;(2)内容:犯罪事实、犯罪人
控告:(1)主体仅指被害人(2)内容:犯罪事实、犯罪人
3)注意诬告与错告;
4)保障报案人等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密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3.初查
注意: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不能对人采取强制措施;对物不能强制)
4.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不立案
四、立案监督
1.控告人的复议(原决定机关)(没有复核)
2.检察机关的监督
3.被害人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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