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1) 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
(2)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六机关《规定》第 6 条)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另外机关配合
注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其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级别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3)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刑事诉讼法第20 条、《解释》第3、4、5、22 条)
A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B下级法院不能审判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决定;通知同级检察院);
C数罪就高不就低
三、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1)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2)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解释》17 条)
3.指定管辖(《解释》第 17、18、26 条)
1)、管辖不明的案件(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法院决定)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不能违背级别管辖;不能超出辖区指定)
四、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1)涉及军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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