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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条串讲班 讲义 重点复习笔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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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

3.指定辩护(存在的阶段;指定的主体;前提;被指定的对象;情形)

(1)“可以”指定

(2)“应当”指定(四种情形,重点)(盲、聋、哑;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能判处死刑的人)

六、拒绝辩护(一般情形的拒绝辩护与拒绝强制辩护——次数;理由;结果)

1、被告人拒绝辩护

A强制辩护时,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拒绝指定辩护的,要有理由)

B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不需要理由)

2、律师拒绝辩护

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

七、刑事诉讼代理

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的时间、权利—与辩护人基本相同)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时间)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4.申诉案件的代理。

第七章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注意:测谎仪的结论;匿名信;意见)

2.关联性(注意:品格材料;类似行为)

3.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补充侦查)(《解释》第61条)、《规则》第265条)

公检法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起诉、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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