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
3.指定辩护(存在的阶段;指定的主体;前提;被指定的对象;情形)
(1)“可以”指定
(2)“应当”指定(四种情形,重点)(盲、聋、哑;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能判处死刑的人)
六、拒绝辩护(一般情形的拒绝辩护与拒绝强制辩护——次数;理由;结果)
1、被告人拒绝辩护
A强制辩护时,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拒绝指定辩护的,要有理由)
B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不需要理由)
2、律师拒绝辩护
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
七、刑事诉讼代理
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的时间、权利—与辩护人基本相同)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时间)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4.申诉案件的代理。
第七章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注意:测谎仪的结论;匿名信;意见)
2.关联性(注意:品格材料;类似行为)
3.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补充侦查)(《解释》第61条)、《规则》第265条)
公检法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起诉、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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