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3)仅有口供不能定罪;
4)共犯口供
5.鉴定结论
1)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三种):精神病鉴定(不记入办案期限);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保外就医。
2)要注意肯定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区别。
3)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6.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区别——形成的时间;制作的主体)
7.勘验、检查笔录
三、证据的分类(重点)
划分标准种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间接证据
3、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有罪证据无罪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地证明体系;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之间无矛盾;结论唯一。
四、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量刑情节)
2.程序法事实
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一般人共同知晓的事实;
(2)已为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启动再审程序除外;
(3)法律、法规;
(4)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事实。
(5)根据法律所推定的事实;
五、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
1)检察机关承担
2)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例外情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3)法院不承担
2.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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