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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条串讲班 讲义 重点复习笔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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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3)仅有口供不能定罪;

4)共犯口供

5.鉴定结论

1)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三种):精神病鉴定(不记入办案期限);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保外就医。

2)要注意肯定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区别。

3)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6.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区别——形成的时间;制作的主体)

7.勘验、检查笔录

三、证据的分类(重点)

划分标准种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间接证据

3、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有罪证据无罪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地证明体系;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之间无矛盾;结论唯一。

四、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量刑情节)

2.程序法事实

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一般人共同知晓的事实;

(2)已为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启动再审程序除外;

(3)法律、法规;

(4)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事实。

(5)根据法律所推定的事实;

五、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

1)检察机关承担

2)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例外情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3)法院不承担

2.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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